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父母 犯法 孩子 出国_父母非法出国对孩子有什么影响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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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辱骂孩子算是犯法吗?
孩子最害怕什么?玩具丢失了?还是好吃的没有了?都不是,孩子最担心最害怕的都与父母有关,你们才是孩子心中最重要的。多看看孩子担心的事,然后以后注意不要再犯,别再伤害了孩子的心。
爸爸妈妈吵架了
曾有一家儿童心理研究机构对3000余名学龄儿童进行了一次心理状况调查,其中有一条是“你最怕爸爸妈妈的是什么”,回答得最多的是:“我最怕爸爸妈妈生气,怕他们吵架”。
有一个答卷写得很生动:“我最怕爸爸生气,他生气的样子可凶啦!把妈妈都气哭了,我吓得像一只小老鼠,心里直扑腾,饭也吃不下去……”
爸爸妈妈又发脾气了
孩子简直像极了蜡笔小新,又在恶作剧了,当你都催了十遍他还是不动窝的时候,劳累了一天的父母往往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对孩子吼了起来。
对孩子发脾气,确实会让孩子害怕。在恐惧中,孩子那些让父母心烦的行为暂时看不见了。但他会怎么样呢?有这样几种可能:
乖乖地听你指挥,你让干什么,就干什么;
他被吓呆了,愣在那儿不动;
大哭起来,不会再干你不希望他干的事,也不去干你想让他干的事;
学着你的样子,也发起火来,把你心爱的花瓶扔到了地上。
孩子对人的情绪是十分敏感的。因此,父母发脾气,也一定会影响到孩子的行为和情绪。
但是,孩子还弄不清,父母为什么发脾气。也就是说,在很多父母发脾气的时候,孩子虽然停止了父母所不期望的行为,但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
在生活中,最好不要向孩子发脾气,但如果真的一不小心向孩子发了火,发完脾气后,最好向孩子解释清楚,孩子的问题到底是什么,该怎么做,同时还要通过行动让孩子感受到你的关心和爱护。
可能的话,发脾气前最好提出预警,如:“我都快忍不住要发火了,你能赶快……”,“今天我心情不好,你最好别……”。但是决不能因为发脾气后的内疚,就放松对孩子的要求,该坚持的必须坚持。
偏心,对孩子不能给予同样的爱
前几年热播的电影《唐山大地震》的剧情大家应该都还记忆犹新:
在唐山大地震中,一对儿女被压在了同一块水泥板下,面对只能救一个的艰难抉择母亲忍痛选择了儿子方达,很幸运女儿方灯后来也在这次灾难中活了下来,被一对解放军夫妇收为养女。
但女儿却因为怨恨母亲偏心,怨恨说出的那句“救弟弟”,在外面经历了很多事,吃了很多苦头都不愿回家认亲,和家人足足分离了三十二年。
父母偏心,让某些孩子从小就成长在父母的余光里,同是一对父母的孩子,零用钱、衣服、出游……待遇却不一样,这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阴影。
大量研究发现,父母偏心会对孩子们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儿童、青少年乃至成年期出现行为问题,即使他们长大后离家生活多年,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影响依然存在。
而且,无论是受到偏爱的孩子,还是被冷落的孩子,还是旁观的孩子,只要觉察到妈妈的偏心,都会受到损害。被冷落的孩子会对妈妈或者受宠的孩子怨恨,受宠的孩子则招致兄弟姐妹的憎恶。
父母失信、撒谎
家长说话不算数,多是因为学习而起,一些父母围绕学习口头承诺某些条件,但当孩子完成了父母的要求,父母却在兑现时推三阻四。
比如有的父母说:赶紧写作业,写完作业看电视,可是孩子写完作业,家长又会留一些学习任务,让孩子继续学习;有的家长答应孩子只要考试成绩达到前几名,就有什么奖励,孩子真的考好了,却得不到应有的奖励。
孩子最讨厌父母轻易承诺又不能兑现,言而无信,“捉弄”自己。
失信同时失威信,家长说话不算数,不仅失去了自己在孩子心目中的威信,同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甚至还影响孩子的自身形象。
让未形成守信观念的孩子觉得,一个人说话可以不负责任,答应别人的事情也可以不办,这样,孩子就很容易养成“轻率”“无信用”的坏习惯,成人后,这种”失信”的习惯会让自己损失很多朋友和机会。
做个说话算数的家长就要不轻易许诺,不随便许愿;不要为了达到自己眼前的目的,而随便地答应孩子的要求;当孩子提出要求时,要认真想一想,这种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兑现,如果是合理的、可兑现的,就要认真地承诺、必须兑现。
不欢迎孩子的朋友
孩子长大了,也希望拥有几个真心的朋友,和自己分享自己的喜怒哀乐,相信妈妈们应该也都希望自己孩子的人际关系好。
但是有些父母可能会因为孩子的小伙伴不太懂礼貌,或太精于算计,或会欺负人,爱撒谎等缺点而不喜欢。
然而对孩子来说,随着身心的逐渐发展,希望家长以“大人”身份对待他们,尊重孩子在选择朋友时所拥有的独自意见。
如果父母们老是管教与间断或不间断表达对孩子的好朋友不喜欢,势必会引起孩子们的反感,从而使双方的隔阂逐渐增大。
父母应当尊重孩子对好朋友的选择。父母要站在孩子的角度去看待孩子的好朋友,善于进行角色换位思考,尊重维护孩子的选择。
父母要承认与孩子之间选择朋友时的差异,并尊重这种差异。有时候给孩子足够的面子,孩子也将会给父母足够的面子。
孩子能与他人建立好朋友是人际关系中一种最基本的关系,要尊重孩子根据双方意愿和喜好进行自由选择。
忽视孩子的优点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经常会把自己孩子的短处和别人孩子的长处相比,甚至把别人的孩子过度地美化和夸张,本想给自己的孩子树立榜样,其实却给孩子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会因此影响孩子的一生。
每一个孩子都有他的长处和优点,虽然孩子的天资有别,学习事物有快有慢,学习成绩也有高有低,但判断一个孩子的好坏,不能只取决于一个方面。
作为家长,不能只凭长相、成绩等某个方面就认定自己的孩子不如别人、没有出息,而是应该善于发现他们的优点,发现他们与众不同的地方,要始终相信自己的孩子是优秀的,要把赞美留给自己的孩子,让他们在你的赞美声中继续发扬自己的优点和长处。
在客人面前指责孩子
人来客往,亲朋好友相聚,谈论各自的孩子,常常成为重要话题之一。
很多父母喜欢在众人面前揭自己孩子的短,似乎是在向别人诉苦,说自己教育这样一个孩子多不容易。
但孰不知,自己只顾着吹毛求疵地指责他的短处,这无形中,让孩子觉得自己什么都不行,没人赏识他,例如学习不行,长相不行,交际不行,干家务不行,让家人为他受累,也觉得父母对自己不满意,和父母逐步疏远。
从以上七件孩子害怕父母做的事中不难看出,孩子心目中的好父母、好家庭,应该有友爱、轻松、宽容、民主和活泼的气氛。相反,他们最头痛的是气氛冷淡、紧张、沉闷、专横、毫无生气的家庭。
二、父母偷看孩子的隐私犯法吗
父母偷看孩子的隐私犯法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 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三、父母不养孩子犯法吗
我们知道,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但实践中会有一些父母在日常生活中未能尽到抚养义务,如老公长期在外,也不支付应有的抚育孩子的费用,这种情况下由女方一人独自支撑难免吃力。那么不抚养孩子算犯法吗? 一、不抚养孩子犯法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即使在婚内,老公不抚养孩子也是违法行为,如果婚内老公未尽抚养义务,妻子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父亲请求支付抚养费。二、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相关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讲,父母是子女的第一法定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我国法律依据,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子女在未成年期间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四、父母私自看孩子的QQ和日记犯法吗?
父母私自看孩子的QQ和日记属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扩展资料:
侵权行为: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隐私权
五、父母离婚,孩子判给母亲,如果父亲犯法,孩子考军校有影响吗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政治考核。
第三条 【地位作用】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确保部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
(二)坚持依法考核,严格标准程序;
(三)坚持全面衡量,实行择优征集。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征兵政治考核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本规定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应当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相一致。
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前款所称父母,是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六条 【责任主体】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总体要求】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 【具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因散布有政治性问题的言论,撰写、编著、制作、发表、出版、传播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音像制品,编造或者传播有政治性问题的手机、互联网信息,参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受过处罚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
(三)组织、参加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曾被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养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五)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六)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者人员联系,政治上可疑,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七)有涉及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的;
(八)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
(九)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
第九条 【特殊条件要求】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静坐、绝食、罢工、罢课等活动的;
(二)因损害社会公德或者有打架斗殴、诈骗、偷窃、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不良行为,受过处分或者正在被调查处理的;
(三)笃信宗教,拒不退出宗教组织或者活动的;
(四)网络成瘾、沉迷游戏,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五)文身的;
(六) 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
(七) 家庭成员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被查处的,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军籍、公职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配偶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的;
(八)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的特别要求的。
对征集新兵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政治考核组,组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派人担任,成员由兵役机关、公安机关和教育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为基层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指定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办理本单位、本区域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军区征兵办公室职责】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省、地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区域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安排部署本区域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监督下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四)对下级参加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五)总结、推广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部署实施本区域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监督基层单位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四)组织专门人员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进行政治考核;
(五)组织培训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人员;
(六)承办部队或者其他兵役机关请求协助政治考核等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职责】 基层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本区域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政治情况的初步考核,跟踪掌握预征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
(二)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对应征公民进行走访调查。
第十五条 【信息保护】 各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机构和人员应当注意保护应征公民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工作机制】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十七条 【应征地点】 应征公民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征。
第十八条 【初步考核】 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兵役登记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预征对象填写《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并对其进行初步考核,跟踪掌握预征对象政治情况,推荐、确定上站体检的预征对象。
第十九条 【联合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上站体检的预征对象进行联合考核,将考核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发现疑点应当进一步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派人或者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走访调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将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名单,及时通报所属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应当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区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对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走访调查,由走访调查组成员在走访对象《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走访调查情况”栏签署意见。辖区公安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以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作进一步考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走访调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综合结论】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综合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考核情况和基层单位意见,签署政治考核结论。
第二十二条 【文化程度认定】 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认定,高中以下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大学以上学历以毕业证书和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毕业证信息为准。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标准和规定认定。
第二十三条 【组织关系认定】 应征公民的党籍、团籍认定,以档案中《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以及其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关系为准。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认定】 应征公民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校学生考核】 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其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统一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会同学校负责政治考核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对其政治考核。
第二十六条 【政治条件兵考核】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走访调查,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未经接兵部队走访调查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接兵部队不再附加其他政治考核材料。
第二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考核】 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应征公民,应当由国家驻外机构或者派出单位对其出国(境)期间现实表现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第二十八条 【自查退兵】 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并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第五章 复查与退兵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 新兵到达部队后,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政治考核复查。
第三十条 【考核复查内容方法】 政治考核复查重点是审核新兵档案,主要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有无涂改、信息有无疑点、程序是否规范等,并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问卷调查等形式,进一步核实个人经历、掌握思想底数。
复查中发现疑点,协商驻地公安机关进行网上信息核查,驻地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必要时可发函至原征集地县(市、区)兵役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兵役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在收到协查函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一条 【复查不合格情况核实】 复查期间发现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拟作退兵处理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原征集地的地市级(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的地市级(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
第三十二条 【复查退兵】 经部队政治考核复查不合格的,应当作退兵处理。退兵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区分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表彰奖励】 对在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中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无责任退兵,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退兵责任区分】 因政治考核复查不合格退兵的,应当区分为责任退兵和非责任退兵。
第三十五条 【责任退兵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退兵的属于责任退兵:
(一)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年龄不符、冒名顶替、学历造假、档案造假等问题的;
(二)新兵入伍前有违法犯罪记录未查出的;
(三)未按规定走访调查,有关情况未及时发现的;
(四)不配合协查、不及时回函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退兵手续,或者随意退兵,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征兵政策规定导致退兵的。
第三十六条 【非责任退兵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退兵的属于非责任退兵:
(一)因思想原因拒绝服兵役的;
(二)新兵入伍后违法违纪的;
(三)新兵入伍前涉嫌违法犯罪,但未被侦查机关发现或者无违法犯罪记录,入伍后发现并查实的;
(四)其他不属于违反征兵政策规定导致退兵的。
对发生非责任退兵问题的,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教训,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责任追究】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政治考核的条件和规定,严守征兵纪律。违反本规定,发生责任退兵问题的,以及徇私舞弊、收受钱物、以权谋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法律废止】 本规定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0月9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父母 犯法 孩子 出国_父母非法出国对孩子有什么影响吗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父母 犯法 孩子 出国_父母非法出国对孩子有什么影响吗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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